家庭成員﹝三親等或直系血親以內旁系血親,或一親等內的姻親﹞有下列情形者,可以申請聘僱一名看護工:
下列疾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:
1.平衡機能障礙
2.軀幹障礙
3.智能障礙
4.老人痴呆症
5.自閉症
6.染色體異常
7.先天代謝異常
8.其他先天缺陷等。
9.植物人。
10.中風癱瘓而無法自理生活,須賴他人養護者
11.罹患嚴重慢性病或重大惡疾,必須在家長期﹝六個月以上﹞休養,且無法自理生活,須賴他人照顧者。
12.罹患精神病,在家調養,無法自理生活,須賴他人養護者。
前述殘障者應持有殘障手冊,病患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
出具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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